甘肅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條例
(2023年7月27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三章 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四章 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與管理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六章 促進高質量發展
第七章 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
第八章 保障與監督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甘肅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保障黃河長治久安,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提升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能力,推動高質量發展,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讓黃河成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各類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黃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黃河干流、支流、湖泊、水庫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甘南藏族自治州、臨夏回族自治州、蘭州市、白銀市、定西市、天水市、平涼市、慶陽市、武威市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
法律、行政法規對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各類活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堅持黨的領導,落實重在保護、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強污染防治,貫徹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量水而行、節水為重,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統籌謀劃、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統籌協調機制,統籌指導、督促落實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黃河流域有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
黃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黃河流域各級河湖長負責河道、湖泊管理和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行政、財政、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科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林業和草原、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和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水行政、林業和草原等有關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黃河流域土地、礦產、水流、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狀況調查,建立自然資源基礎數據庫,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向社會公布黃河流域自然資源狀況,并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黃河流域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普查,或者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專項調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黃河流域野生動物資源狀況。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黃河流域生態狀況評估,并向社會公布黃河流域生態狀況。
省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黃河流域土地荒漠化、沙化調查監測,并定期向社會公布調查監測結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黃河流域水土流失調查監測,并定期向社會公布調查監測結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協調黃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行政、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氣象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已經建設的臺站和監測項目基礎上,健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文、泥沙、荒漠化和沙化、水土保持、自然災害、氣象等監測網絡體系。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健全完善生態環境風險報告和預警機制。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水行政、氣象等有關主管部門和黃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黃河流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聯動工作機制,與省突發事件應急體系相銜接,加強對黃河流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對管理。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和黃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黃河流域信息共享系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享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土保持、防洪安全以及管理執法等信息,為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撐。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態環境領域相關信息及時、準確、完整歸集至信息共享系統,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傳承和弘揚黃河文化,圍繞建設精神富有的現代甘肅,挖掘黃河文化時代價值,延續黃河文化根脈,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打造彰顯黃河文化、展示黃河文明的重要窗口。
第十一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宣傳教育。